本招标项目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穗发改核准[2019]1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永利yl23455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永利yl23455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桩基础第三方检测服务(桩身质量检测)
2.1.2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新联二村。
2.1.3建设单位:永利yl23455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1.4设计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1.5勘察单位: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2.1.6监理单位:广东天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7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一座日均焚烧处理生活垃圾30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配置4台800吨/日炉排焚烧炉,2台50MW凝汽式汽轮机组,以及一座设计处理规模为1200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站,一座处理规模为1000吨/日的炉渣综合处理厂,并配套建设环卫车辆洗车及检验区、综合服务楼、门卫室、取水供水工程、进场道路、外电供电和电力上网接入工程等。本项目总建筑约81919.44平方米(地块一:69955.10平方米,地块二:8975.34平方米,地块三:2989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60464.0平方米,最大单跨跨度76米,构筑物最大高度90米。主要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综合主厂房(含焚烧厂房、汽机房、集按楼、GIS楼等)、生产管理楼、综合水泵房及备用水池、机力通风冷却塔、循环水泵房、油罐及油泵房、烟囱、交接班室、地磅及地磅房、高低浓度污水处理车间等建构筑物。详见本项目的技术需求书。
2.1.8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包服务和工作成果的形式承包本技术服务工程,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在检测服务费结算时不予调整。
2.2招标内容:
2.2.1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标段。
2.2.2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求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建筑质量检测,以便为安全施工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包括不限于:
1、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采用钻芯法、声波透射法及低应变法。
2、预制管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
3、搅拌桩钻芯法。
4、原材料送检。
5、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及设计要求。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检测、试验工作外,还包括:
(1)于发出中标通知书起七日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检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批备案。
(2)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3)在进行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检测工作满足项目进度需求。
(4)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2.2.3服务期:服务周期从中标单位进场至所有检测服务项目完成为止,确保检测工作满足项目进度需求。
2.2.4最高投标限价:350万元。
2.2.5项目编号:JG2019-7390 。
3.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 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按国家法律经营。
3.3 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检测范围须涵盖涉及本次招标主要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3.4 投标人具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计量认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须覆盖本次招标的主要内容,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的认证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
3.5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3.6 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3.7 投标登记前,投标人已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诚信档案。
3.8 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或未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名单见本公告附件二)。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 12 月 11 日 00 时 00 分至2019年12月31日14 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19年12月11日00时00分至2019年12月31日 14时3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引。
4.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注:(1)电子招投标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
(2)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视为送达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2月31日14 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14时15分至2019年12月31日14时3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06 开标室(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电子光盘需按规定封装。投标人在将数据刻录到光盘之后,投标前自行检查文件是否可以读取)
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2019年12月31 日14时30分至2019年12月31日15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gzggzy.cn/)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5.3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
5.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5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永利yl23455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电话:020-85806362
地址:广州市新港东路1226号万胜广场C塔6-7层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招标人:永利yl23455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地 址:广州市新港东路1226号万胜广场C塔6-7层 |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卫路4号18楼 |
邮 编:510000 |
邮 编:510030 |
联 系 人:金工 |
联 系 人:陈工 |
电 话:020-85806362 |
电 话:020-61101333-1870 |
|
电子邮件:gjjldlb@sina.com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监管电话:020-28866213
|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桩基础第三方检测服务(桩身质量检测)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本公司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本公司与本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
书面拒绝投标的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 |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3 |
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 |
注:上述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分包、违法违规行为、以不正当理由随意弃标等行为,按照穗府办规〔2017〕5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